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监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河流、湖泊和水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依法办理排污口设置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