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监测第十七条有效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要对不同含水层进行分层止水。疏干水排放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安装计量设施。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