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凡城镇集中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生活用水应当接入集中管网,确保优质地下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

食品、饮料、制药等对供水有特殊要求的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取用地下水。

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应当使用中水或者地表水,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