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取水单位和个人要将停用、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完成的水源井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封填方案,并在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封填水源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