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监测第十三条有效未实施截污纳管的老旧住宅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有条件接入城镇管网的,应当纳管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施就地生态化治理。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