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监测第十二条有效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当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统一纳入城乡污水管网,不得直排水域。生产厂区应当设置相应的初期雨水收集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管网。市、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商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和机械修理、餐饮、住宿、理发、洗浴、洗车、洗衣等服务行业的污水纳管进行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纳管改造,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