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三)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