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