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州、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湿地公园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