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相关问题,促进湿地公园保护与发展。

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州、县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