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湿地公园保护区的历史遗址、特色建筑、石雕石刻及其所处的环境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