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