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