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损毁、挪动界标界碑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