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湿地公园内河、塘、池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