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湿地公园内的历史遗址、特色建筑、石雕石刻及其所处的环境等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损毁、擅自迁移和拆除。确需修缮的,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