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一级保护区。

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制定自治州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作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辖区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本行政辖区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时,应当征询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