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协商编制;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