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