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