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规划、卫生、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对农村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