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