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向城乡自来水厂、供水单位提供原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之外的,向水塔、蓄水池等简易供水设施提供原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水源主要包括河流、水库和湖泊等,地下水水源主要包括井水和泉水等。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