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向城乡自来水厂、供水单位提供原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之外的,向水塔、蓄水池等简易供水设施提供原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水源主要包括河流、水库和湖泊等,地下水水源主要包括井水和泉水等。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