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