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农药和化肥;

(三)设置商业、饮食等服务网点;

(四)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活动;

(五)翻越、破坏防护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