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使用农药和化肥;(三)设置商业、饮食等服务网点;(四)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活动;(五)翻越、破坏防护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