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城市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