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临街建筑物阳台或者窗台,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