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城关镇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