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