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旗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城关镇和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自治旗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