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自治旗城关镇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