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建筑物、构筑物破旧、污损,其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未及时清洗、粉刷或者修饰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饰,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承担。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