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垃圾和动物尸体、有毒有害的工业垃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存放、运输、处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存放、清运、处理。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