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在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等清运。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