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