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对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逐步实行市场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