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临街工地设置围蔽设施和安全护栏;

(二)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

(三)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四)设置临时垃圾收集容器和厕所,及时清除废弃物;

(五)覆盖易扬尘的物料,防止粉尘污染;

(六)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