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展览、销售、文化、体育、咨询、宣传、节庆和公益活动的,应当经自治旗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