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其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