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自治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