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所产生的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

(二)未经自治旗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

区及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生产设施或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的。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