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所产生的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二)未经自治旗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生产设施或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的。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