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设备的;(四)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