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