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科技、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