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