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