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