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六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四十条有效地震灾区需要设置过渡性安置点的,安置点应当具备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防疫、防火、防洪等条件,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加强监测;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