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六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三十九条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测绘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调查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