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六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四十一条有效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恢复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为受灾人员生活和生产经营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