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监理,并对出具的监理报告负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